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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 第280章服 不服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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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晚上易望到马某学校调查取证时由于喝了点酒而且点过量记录字迹十分潦草。

等到第二天易望发现笔录字迹如此之差感觉很没面子但是已经成了既成事实也办法了。

不过这次易望饮酒后状态让易望十分难堪虽然易望听到人当面议论什么但易望自己感觉状况非常不好。

因此从那以后易望悄悄给自己定下一条规定在办案过程中一般不能饮酒就算特殊情况确实不得已喝点酒但是也绝不能过量饮酒。

为此易望几次拒绝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饮酒与几个朋友还发生过不愉快。

虽然如此但是易望至今仍然坚持这么做必须保障办案质量维护自身形象。

次日易望又根据对马某调查再次调查了在袁渠卖水泥处搬运工。

这些搬运工都证实们是长期住在那个三岔路口处专门从事搬运工作。

们告诉易望哪怕是别人来买一包小水泥也是由们帮忙搬运每搬一包水泥们都相应力资。

张某去买水泥那天袁渠收到张某100元钱还没来得及找补便去喊们来搬运水泥。

当们还来时张某自己乱去拖水泥袋结果水泥堆拖垮压伤自己了。

易望接又到了张某居住地经向邻居调查邻居们证实张某平时在家和下地干活都没啥问题只是上街时和出门办事必须拖上一根木棒们觉得张某伤点问题好像是在故意伪装。

当天易望也找到张某本人向了解了受伤及伤后救治经过。

最初张某不同意跟易望们说说儿子请律师让不能对外乱说否则得不到赔偿。

易望们希望配合详细经过告诉易望易望们可以想办法促进双方和谈协商处理这起纠纷。

在易望们交涉后张某告诉易望们说官司并不想打是儿子找一个律师说老婆是法官老婆哥哥也是法院庭长保证跟打赢官司。

不但如此律师打听到袁渠子女都能干、单位又好经济方面不成问题。所以当时律师建议要求先予执行。

不过对这先予执行张某很不满意亲口告诉易望们先予执行回来4000元还不够成本说搞先予执行花钱比拿到4000元还多而且自己一分钱没看到。

说这次自己也没想到会出事当天早上袁渠指了渠县水泥堆放地方就去给自己补零钱去了没想到自己去抱水泥时会受伤。

也承认袁渠喊去搬水泥但是也没叫不去搬。

最后告诉易望住院只花了5000来元出院后是贷款在外面治疗。说自己并不想这样扯下去是律师叫儿子打官司。

张某说回家后来了一个法医到家里来看给做鉴定但不知法医是谁以及是哪里只晓得是个法医。

易望根据张某所说制作了笔录看后认为些只能跟易望们摆谈不能写入笔录不然儿子要责怪要求易望修改笔录并去跟复印一份才签字说这也是律师叫不然不同意签字。

没办法易望只好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派人去给复印了一份才同意签字。

2002年11月18日该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此案。

当天法庭审理中易望们对张某鉴定提出了异议。一是认为治疗终结二是只是一个法医去鉴定三是该司法鉴定所同一天出具同一编号两份鉴定结论而两份鉴定结论上鉴定人不一致易望们要求解释未获支持。

并且出庭时张某代理律师并不是跟易望们说那个律师而是换了另一个人。

当庭易望们提出袁渠是个人经营个体户其开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事实上也用不营业收入养家糊口。

袁渠丈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编职工且工作岗位十分保密和特殊不可能参与经营这一个体户水泥店要求法院驳回张某对袁渠丈夫起诉。

法院认为易望们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易望们要求。对于鉴定问题袁渠代理律师认为真实性问题伤残鉴定过早且是原告单方委托特别是对续治费鉴定根本任何依据。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缺陷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易望在庭上也反复强调鉴定是诉讼中委托鉴定而不是张某起诉前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司法鉴定应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而且要双方协商鉴定机构更为重要是续治费鉴定根本不是该鉴定中心业务范围。

但是易望们这些观点人民法院全部支持。

还一个方面很重要是当时张某起诉在诉状上具体诉讼请求而后来才则主张元治疗费伤残补助费45800元续治费12000元营养费误工费3540元当庭要求追加困难生活补助费1万元。

对张某自己搬水泥受伤责任问题法庭上争论比较激烈张某代理律师认为袁渠指了渠县水泥堆放地方就是暗示让自己搬。

而易望们则认为当地当时就搬运工按常规不可能让张某自己搬事实上袁渠也让自己搬是去找搬运去了。

在法庭易望们对鉴定人身份提出了异议易望们问张某跟做司法鉴定人是男还是女多大年龄张某居然回答不知。

最后张某代理人认为张某是在买水泥过程中受伤受伤是袁渠暗示让张某自己去搬水泥造成说被告袁渠告知张某注意安全义务便离开导致张某搬水泥中构成受伤袁渠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同时认为袁渠丈夫平时在过问案件在关心、负责袁渠水泥店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易望们认为们双方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买方交付义务而且张某也认识到该由买方搬水泥进行交付在袁渠收钱后去找搬运时买卖合同实际交易还成功只是形成了合同关系在买方履行交付义务前张某去搬水泥是一种侵权行为自己致伤自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专门问了张某问认为水泥该由谁搬?

张某当庭、当众也回答应由货主卖方搬运给买主不该由自己去搬水泥(内容庭审笔录写得很清楚)。

庭审结束后张某不知在什么地方又弄了一张所谓会诊记录该会诊记录上记载是由该法院委托某医院医生所做该记录是用一张病历续页写落款是某市中心医院由一个人签名。

从这张会诊记录上看不出人是个什么身份无年龄、性别、职务、身份介绍也无医院印章仅仅只一个人签名。

而该法院就是凭这样一个所谓会诊记录居然得出张某还需续治费8000元左右。

会诊记录是2002年11日作出袁渠等根本不知情。

在袁渠闹得厉害情况下2002年12月12日该县法院又悄悄委托上级法院某中院作出了另外一份鉴定结论这次只由一名鉴定人出具鉴定书结论是张某伤属七级伤残续治费8000元。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各种费用合计68401元由袁渠夫妇承担90%即6万余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袁渠夫妇非常不服气认为人民法院纯属是乱在判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立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2003年3月24日上诉中袁渠称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全部应由被上诉人张某自理自己根本什么责任。

袁渠认为2002年7月19日凌晨5:30分左右被上诉人到上诉人经管水泥销售处购买水泥。双方约定购买渠县水泥两包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指渠县水泥堆放地方并讲好每包价格13元共计26元。

之后被上诉人去找三轮车帮助拉水泥。被上诉人带三轮车夫马某回来后将一张百元券人民币交给上诉人。按照惯例被上诉人自己也在一审庭审时承认水泥上车应由老板负责。

上诉人接过钱后出门到附近搬运工住临时工棚去叫搬运工往三轮车上上水泥。刚通知完搬运工就听到三轮车夫马某在大喊:“救人”上诉人马上就催促搬运工快点去救人。

原来当上诉人出门后被上诉人想要水泥码堆中较好水泥就从堆放水泥中间三排去扯水泥袋在扯动水泥袋移位过程中堆放水泥失去平衡上面和后面水泥垮塌下来将被上诉人砸伤。

搬运工黄某和任某及时赶到现场合力排开压在被上诉人下半身几包水泥将坐在地上被上诉人扶了起来之后被上诉人又到乡村医生王某处治疗再后由“120”转该县医院住院治疗这就是张某购买水泥时受伤全部经过。

以上事实一审卷中载被上诉人陈述、庭审笔录、三轮车夫马某、搬运工黄某、任某、乡村医生王某、邻床病人张某证人证言可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