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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 第279章 买水泥受伤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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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易望在法律事务中心这几年的最大收获,应该说是对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的积累。

也就在这几年时间,他一边忍受着法官、其他律师看不起自己,一边艰难的代理着案件,同时也在默默的辛勤的努力奋斗,暗自计划实现律师梦。

这期间,他经历了大大小小数十件各类案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只是还不是律师的尴尬身份常常让他受人歧视。

在他的代理生涯中,他感受到事件中司法不公确实存在,社会的公平正义很难彰显,常常是有理说不清,有冤无处伸,觉得这个社会的确实需要正义之士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是,如果自己仅仅是一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要想实现这些伟大的抱负,那还是非常困难的。

比如说,易望代理的那一件买水泥的受伤案子,他就觉得这个案子的猫腻过多,裁判结果十分不公平、不公正。

这个案子中,以往代理的是一位女当事人袁渠,她是一位很能干的农村妇女。

袁渠的儿女都很能干,并且早已成家立业,各自都有自己的幸福家庭,他们工作单位都很不错,家庭条件也很好,就凭儿女每月给的钱也完全够她的生活了。

老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编职工,长期担任县民兵武器仓库保管员工作,工作轻松,收入也不低,同样完全可以养活自己,实际上不需要她自己挣钱养家糊口的。

1999年8月,闲着无事的袁渠想在家附近从事个体经营水泥。

在子女的帮助下,她的水泥店如期开业,并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她的经营期限为3年。

眼看,三年期就要满了,她也不打算再经营了,打算把这点尾货处理了就安享晚年。

没有想到,就在最后的几个月时间里,袁渠遇到了一件很意想不到的事情,结果经营了三年的水泥不但没有挣到钱,反而被一起官司缠身,一打又是两年。

最后,她挣那几个钱还不够赔偿,人也被拖得筋疲力尽,官司打输了,钱也赔偿了。

虽然,这件案件已经过去10多年了,袁渠或许已经不计较10年前的这件事情了,但是,易望却始终无法忘记。

为什么易望忘不了这件案件,是因为易望对这个案件有太多的遗憾并给他留下了几个教训,关键问题还是他很不服气。

事情得从2000年7月起,那天凌晨5时30分左右,一位姓张的村民去袁渠的水泥店购买水泥,用于修补自家厨房的楼顶。

当天,天刚刚亮,张某便来到袁渠店里,以26元钱两包水泥的价格同意买两包水泥。

袁渠当时收了张某支付的100元钱,便去水泥商店旁边的临时工棚,通知搬运工。

在袁渠经营水泥的地方有不少的建材店,他们都没有专门的或固定的搬运工。而是一些民工住在那附近,只要哪里有需要搬运时,他们便提供专门的搬运服务。

张某当时需要购买的是渠县水泥,那段时间渠县水泥紧张,只剩下几袋了。

对袁渠来说,谁来买什么水泥都一样,只要自己这里有都行。

张某担心没有渠县水泥了,便在支付100元钱后问袁渠,袁渠指了指渠县水泥的地方,告诉张某说怎么没有,那里有好几袋。

张某当时已经在路边,找来了一辆三轮车,讲好价钱,让三轮车帮他把水泥运输到指定地点。

袁渠离开后,便直奔平时搬运工常住的工棚叫搬运来搬水泥。

张某见袁渠离开后,他未经袁渠同意,便自己去拖渠县水泥。

谁知,搬运工还没赶来时,张某已经在拖水泥袋时将堆码的水泥拖垮,把他压在水泥袋下面。

张某被压住后,便叫开三轮车的人将他扯出来。

这个开三轮车的还是个学生,没有能力一个人把张某扯出来,他便大声呼救。

他这一喊,袁渠和喊来的搬运工就赶来了,大家一起把张某从水泥袋子下面救出来。

当时,张某说脚受了伤,袁渠见这个人水泥没有买成,反而受伤了,水泥自然也买不成了,她便将张某支付的仍拿在手中的那100元钱递给他,让他自己去弄药,找医生包扎一下。

2002年7月24日,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袁渠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张某在诉状中称,7月19日,凌晨5时30分到袁渠的水泥店去购买水泥修补厨房,当时天刚亮,双方谈妥两包水泥共计26元。

当时,搬运工还在睡觉,袁渠便不愿叫搬运工,叫张某自己搬(首先证明他已经知道那里有搬运工了)。

无奈,他在袁渠指定的位置去搬运水泥时,正好他需要的水泥只剩下三袋,当他将第一袋水泥搬放在地上,准备往三轮车上抱时,突然堆码的水泥塌下,猛将自己全身压住,无法动弹,后在三轮车司机呼救下,袁渠才迟缓出来叫搬运工把压在自己身上的水泥袋搬掉。

他说自己被救出来后,是三轮车司机将她扶到附近的药店,期间,袁渠对自己不理不睬。

由于风大雨大,时隔两小时,县医院“120”救护车才来,将自己送往县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脊椎骨骨折,骆骨骨折,根据伤情,医院建议急需手术,但他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

为此,张某认为袁渠侵权行为明显,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同时,张某向县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袁渠夫妇先行给付医疗费15000元。

当地县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袁渠夫妇先予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

收到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袁渠夫妇提出了复议申请。

他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他们认为张某的伤,是自己擅自扯水泥造成,与自己无因果关系。

同时,袁渠提出张某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房产没有评估,房产所有人未出具担保承诺书,不能表明担保人真实意愿。

更为关键的是,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早已卖给他人,张某自己手里的产权证早已无效,认为张某提供的担保不真实,不合法,这个担保不能成立。

为此,他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该先行支付张某的医疗费。

袁渠的一个女儿和女婿在市建设局,对张某提供担保的房屋的产权核实,应该说很容易,他们认为既然房子都卖了,担保自然无效,法院理应采纳他们的复议申请。但事实上,法院对他们提出的先予执行异议根本未予理睬。

最后,法庭对袁渠夫妇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袁渠夫妇的人身自由,逼迫他们支付了先予执行费用4000元,否则要拘留二人。

此后,张某继续住院到2002年8月16日出院。

2002年9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做出司法鉴定,认为张某的伤属于六级伤残,并需院外继续治疗费用约6000—12000左右。

张某为了支持他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轮车司机的证词,同病室的人听他讲述受伤经过的证词,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

这时,袁渠夫妇感觉案件不是那么简单,恐怕自己无法打这个官司,需要请律师帮助。

在该县检察院某科长的推荐下,袁渠夫妇找到了易望。

易望接受委托后,担任袁渠丈夫的诉讼代理人,因袁渠已委托了另一名律师,他只担任了袁渠丈夫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不但如此,袁渠的女婿,某银行干部,担任她丈夫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易望只是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后,易望对袁渠丈夫的被告身份提出了异议,认为他不应该做被告,张某的伤害不应由袁渠夫妇承担。

同时,易望也收集了一些相关证据,用以支持他的主张。

2002年11月12日,当天下午易望去找三轮司机马某,但马某在学校上课,经与老师联系,同意他去学校调查取证,但要晚自习时才有时间。

那天晚上,袁渠一家人非要请易望吃饭,易望反复推辞未果,只好跟他们一同去吃饭。

在吃饭时,袁渠的丈夫、儿子、儿媳、女儿、女婿频频给易望敬酒,让他应接不暇,那晚易望感觉自己酒量有点超限。

在后来约定的时间,易望他们去了马某的学校,在马某老师的面前他们对马某进行了调查。

马某介绍,当天一早,他骑着他哥哥的三轮车到外面玩,当在三岔路口时,被张某拦去拉水泥的。

他当时只看到张某与买水泥的人在讲价和交谈,后来,看到买水泥的张某给了卖水泥的老板袁渠100元钞票一张。

水泥老板拿着100元钞票就离开了,张某在买水泥的走后他便自己拖水泥,结果被垮塌的水泥压住了。

他证实卖水泥的人是去喊搬运去了,不在现场。

当他听见张某叫他扯他时,马某便大声呼救。

马某一叫,卖水泥的袁渠和搬运工听是马某的呼救声,便跑过来,搬开水泥把张某救了出来。

在马某呼救人后,他听见袁渠在催搬运工快点,快点,人都遭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