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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 第303章 官司败诉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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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超对易望说:“易律师,谢谢你,我再也不用担心了。一切顺其自然,反正娃儿不是我的。哦,还有,告诉你一个好消息。那天晚上回去,我又得行了。第二天,我们已经去把结婚证都办了,以后请你喝喜酒。”

“好、好、好,一定、一定,恭喜了!”易望一边说,心里一边想,这个变化也太快了点儿吧?头天晚上还在要死要活的吵吵闹闹,第二天居然结婚证都办了?

不过,易望感觉得到他们是真的感激自己,好像自己对他们的那些话还真的起到了心理治疗的作用,帮助她们把男女之间的那点事儿给彻底化解了。

人啊,真的就是这个样子。只要想开了,那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一切也就是那个样子了,心情自然也就放松了,愉快了。你说,男女之间心情放松了,愉快了,再干那些事情,还能不得行吗?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小凤的这两个女儿是阿超饿可能性也就增加了。

你想想,如果这个女人的孩子真的不是阿超的,他会有心理负担吗?他会出现兴致勃勃的时候萎缩吗?

既然徐蓉已经接受了有可能的这个现实,那么自己代理这个案子的输赢也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那好吧,自己尽力就是,一切顺其自然。

没过多久,小凤状告阿超的案子开庭。由于她的起诉一个是状告阿超支付生育孩子的住院治疗费,一个是孩子的生活抚育费,因此法院将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合并审理。

小凤在法庭上诉称,自己与阿超结婚后,阿超又与她人相爱。这个女人经常打电话威胁她,说她也跟阿超结婚了等等。

她说阿超结婚后不尽夫妻义务,自己经常找不到阿超,她怀孕后自己照顾自己,直到自己独自到人民医院去生下两个孩子。

她认为被告阿超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因此起诉他,要求阿超支付她的住院治疗费和孩子的生活费。

由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小凤及其代理律师、阿超及其代理律师易望都到庭参加了诉讼。

这个庭审,实际上就是让小凤和阿超对他们之间的事情当庭对质,各自用自己的证据来证明到底谁说的是真的。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比较**,所以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开庭审理,除了审理案件的法官、书记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允许其他公民参加旁听。

对于医疗费,小凤主张自己生孩子花去2810.50元,孩子住院花去427.90元,她要求阿超承担5000元。

而对于孩子的生活费,小凤提出两个孩子归她抚育,阿超每个月每个孩子支付150元生活费,直至18岁为止。

因为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加上易望一直对阿超的话有所怀疑,担心提前提交书面的答辩到时在法庭上不好临时应变,所以他建议不提交书面答辩,直接当庭答辩。

因此,小凤陈述起诉书后,阿超没等易望提出答辩,他就自己进行了口头的答辩。

只是,阿超的答辩并不是之前跟易望说的那样,他之前说跟小凤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恋爱关系等。

他在法庭上当庭答辩称,他跟原告小凤在xx发廊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在这个期间小凤又与其他男人也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他说这两个孩子不是他的,他不应该承担生活费和住院治疗费。

通过原告举证,证明他们当年5月相识于发廊,此后不久在发廊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至此,二人开始在外面共同租房同居生活,阿超也多次到小凤的娘家做客,还在小凤的娘家请客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

小凤所说的这些事实,有当地乡村干部证实,证实小凤与阿超举办婚礼的时候他们参加了婚礼,还在小凤家里吃酒。

小凤的很多亲朋好友也都做了相同的证实,都在当庭证实认识阿超,说阿超就是小凤的老公,婚礼当天还给他们一一敬过酒,他们都认识。

另外,小凤又提供了在发廊上班的其他女人的证人证言,这些人在当庭也证实阿超是小凤的老公,他们一起租房同居生活,而且他们还经常因为性格不喝吵架打架,她们去劝阻。

不但如此,小凤还提供了阿超签字的租房合同以及房屋出租人到庭作证,证实阿超曾经跟小凤以夫妻名誉租他的房子同居生活等等。

当然,经过当庭询问这些证人,确实也能够证实小凤在跟阿超同居期间,确实还在跟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比如,房东也证实,阿超和小凤同居期间,阿超不在家,小凤也把别的男人带回来过夜。

而且,他还证实小凤的干爹就是那个什么局长,现在已经是某区区长兼副书记那个,曾阿超不在家也经常到小凤的出租方。

总之,这些证据虽然可以证实小凤在与阿超同居期间还在跟其他的男人往来,但是无法证明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性关系。

因此,阿超无论如何也无法排除他是孩子生父的唯一性,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孩子不是他的。

实际上,整个庭审易望的发言机会非常少,基本上都是阿超自己在抢着回答。

当然,这个庭审易望非常被动,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阿超自己应对实际上更好。

庭审最后,法庭归纳总结,小凤与阿超曾经有恋爱关系,而且还按照农村风俗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在县城又一起租房以夫妻名誉同居生活,阿超及小凤对前述事实都予以认可。

但是,小凤坚持认为这两个孩子是阿超的,阿超却坚持认为这两个孩子是别人的。

法庭审理之后休庭,等候通知。

没过多久,人民法院通知阿超,书面告知他这个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仅凭小凤的证据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小凤的这两个孩子是阿超的,加之阿超对此一直不予承认。

因此,法院通知阿超缴纳5000元钱,由法院安排阿超跟这两个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等到鉴定结论出来再继续审理。

但是,怎么说阿超也不愿意出钱去做亲子鉴定,他说孩子不是他的,为什么要他掏钱去做鉴定?如果小凤愿意做亲子鉴定,由小凤掏钱,他可以配合。

然而,小凤则以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巨额的鉴定费拒不同意支付钱去做亲子鉴定。

没有办法,人民法院再次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最后审判委员会还是决定应该由阿超出钱鉴定。

于是,人民法院又第二次给阿超送达了书面的鉴定通知,要求他缴纳5000元鉴定费去做亲子鉴定。

尽管法院已经两次书面通知,但是阿超和徐蓉还是不同意,拒不配合法院的鉴定。

易望觉得,既然对方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阿超跟小凤确实有过恋爱关系,而且又按照农村风俗在别人老家办过婚礼,还租房同居生活,这个孩子是阿超的可能性比较大。

因此,易望建议阿超支持法院的工作,有必要去做一个亲子鉴定,鉴定一下这两个孩子到底是不是他的,这样自己心中也有底,免得心中一直挂着悬念。

但是,不管易望怎么劝说阿超和徐蓉坚决不同意,徐蓉还说大不了官司打输了她把孩子拿过来自己抚养,就是不得把钱给小凤,不得让她阴谋得逞。

由于阿超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这个案件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小凤与阿超相识恋爱并同居,同居期间小凤怀孕,后来小凤生下两个孩子。阿超声称小凤在与其同居期间同时也在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的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同时,法院认为因阿超拒绝缴纳鉴定费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阿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推定小凤生育的两个孩子是阿超与小凤的非婚生子。

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小凤与阿超应当各自承担孩子生活费的一半,按照阿超的工资收入,确定阿超每月承担孩子的生活费400元。

另外,鉴于上述理由,对于小凤生孩子的住院治疗费用,共计3238.40元,也应该各自承担一半,决定由阿超承担一般的费用即1619.20元。

判决书送达后,徐蓉和阿超都非常不满意,他们都坚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为什么就这样可以认定孩子就是阿超的呢?而且,小凤在起诉的时候,主张孩子的生活费每月150元,两个孩子也就是300元,为什么法院要判决400元呢?

对此,易望给予了解释,法院推定孩子是阿超的并无过错,也是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的。至于孩子的生活费,尽管有点超过审判权限,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理论上讲是存在问题,但是这也是一个小事情,不需要过于计较。

殊不知,易望的这个建议遭到徐蓉的阿超的坚决反对,并且对易望产生了很大的意见,抱怨易望没有尽心尽责为他们代理这个案件,居然请了客官司还打输了。

对于徐蓉和阿超的抱怨,易望也非常窝火,他极力辩解,当初自己坚持不请客,是徐蓉和阿超非要自己请客的,而且从头到尾徐蓉和阿超都没有跟自己说实话,完全是在欺骗自己。

为此,易望跟徐蓉和阿超争吵非常激烈,不欢而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