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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 第282章 发回重审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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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但如此代理人还提出同类商家在同种情况下还口头告之和设立警示牌先例。们认为当事人袁某因为其经营只是一般商品面对顾客是一个具正常思维能力人而不是相反。

们认为从造成损失因果关系方面来讲被上诉人擅自从水泥堆放中间去扯水泥将安全状态变成了危险状态这一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具直接因果关系。

为了证明代理人前述观点们指出:

1、 上诉人按照惯例出门去叫搬运工了(见一审卷第67页)搬运工黄某、任某证实:听到老板喊自己去上水泥(一审卷第85页、第87页)

2、 张某自己证实应该由货主找搬运。张某也知上诉人去叫搬运去了。三轮车主马某证实:…...(老板娘去)喊搬运工了(见一审卷第67页)……张某(被压后)说:“年轻人……快叫卖水泥搬运来水泥扯开快哟求了”(见二审中上诉方提供新证据)。

3、 马某、乡村医生王某、余某、个体户苗某、张安健、搬运工黄某、任某以及张某同室病友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了被上诉人擅自去水泥堆中搬动水泥从而造成垮塌并受伤事实。上诉方所举证据具客观性和真实性和被上诉人所举证相比较无论从质量上还是从数量上都具不可比拟优势。何况法律要求在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义务;

4、 上诉方所举证据具客观真实性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严密证据锁链。

们还指出案件原审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双方代理人;袁渠丈夫不应当成为被告但可能在执行程序中成为被执行人;在原审中上诉方就提出了不在中院法医室重新鉴定要求因为中院某法医同时是中院法医室和xx司法鉴定中心核心人物这样做失程序上公正性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果也提出了异议。现在被害人生活和劳动正常与七级伤残结论不合乎。

一审判决处理错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商品服务瑕疵符合安全要求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告之义务上诉人在服务过程中从头至尾错过。被上诉人自己过错由于自己行为本来安全状态转化成危险状态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和结果具直接因果联系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国法律规定公平原则适用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情况下才能适用。而本案中被上诉方过错因此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做为袁某代理人们说对被上诉人致伤致残表示深切同情和遗憾希望委托人在法院公正判决同时从人主义出发给予对方一定帮助。

袁某上诉后引起了某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2003年7月21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审理程序违法即未经庭审质证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依法裁定撤销该县人民法院(2002)某某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该县人民法院重审。

但是该县法院在第一次一审本案时真正跟张某代理律师妻兄正是该院民一庭庭长而当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该院民一庭庭长已经是分管民一庭副院长了。

正是基于一审法院复杂关系2004年一审法院对本案再审后做出判决居然比第一次一审陪偿数额还要多。显然袁某一方因此就更加怀疑判决完全属于报复性裁判。

对方对第一次法院判决提出异议表示服判息诉而袁某一方提出上诉还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按照一般来说赔偿费用不应该比第一次判决多。然而事实上一审法院却在重审后判决袁某承担更多赔偿了。

业内人士了解该案后当然也是议论纷纷都指责这是关系案、人情案使然。

当然面对意想不到结果袁渠又只好上诉。

不过这次上诉们仍然是让易望制作上诉状也没再委托其律师而是只委托了易望一人代理袁渠夫妇参加二审。

这次上诉中易望还是坚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被上诉人诉讼主张请求、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2002年7月24日起诉当时无具体赔偿额无具体赔偿项目。9月5日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包括医药费元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元。

直到2002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原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都未主张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

庭审时被上诉人又增加1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当庭上诉人就提出了异议认为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2004年1月12日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记载被上诉人主张索赔元不知是凭什么依据?被上诉人什么时间主张元?

就打算被上诉人在2002年9月5日增加诉讼请求合法也只6841年11月18日被上诉人当庭增加1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合法充其量只78410元也余元。

除了这些费用被上诉人再主张其任何费用其主张全部金额只七万余元。不知一审法院在2004年判决书中又是凭什么说被上诉人主张残疾赔偿金40000元?

而被上诉人在以前根本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情况下又是怎么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10000元残疾赔偿金?还鉴定费被上诉人以前也没主张。

关于司法鉴定认定问题也不清楚。本案第一次一审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上诉人已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且审理程序违法即未经庭审质证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而一审法院重审时对市中院某市法技(2003)字第2号法医学鉴定书依法审查草率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市中级法院法医鉴定书是一人鉴定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要求办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下列内容:(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证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而该鉴定书不但是一人鉴定而且没鉴定人员鉴定资格说明更无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明显该鉴定结论不合法存在瑕疵不能做为效证据采信不能做为定案根据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到底伤到什么程度。

同时易望还指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证据是否采纳理由可以不再裁判书中表述。”

因此易望在上诉中认为就鉴定书而言双方争议颇大而一审法院却说明是否采纳理由。导致被上诉人伤残程度到底如何事实不清。

关于续治费8000元认定不清。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2002年12月11日市中心医院某医生会诊记录以此由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需续治费8000元这本身就存在疑问。

首先《新编现代汉语词典》(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70页对“会诊”解释为“由多名医生共同确诊。此喻几个内行人共同分析解决疑难问题。”而该份“会诊记录”是仅一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询问、体查等而写出“记录”而不是“多名医生共同确诊”。

其次这位写“记录”人到底是什么人?干什么?一点介绍也无医院证明印章更无其医生签名这份“会诊”记录明显不客观、不真实、不具备“会诊”条件及要求。

那么这样一个身份不明人一人得出被上诉人需8000元续治费结论明显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

再说该结论系2002年12月11日做出至今已一年半时间被上诉人去做手术了吗?花了多少钱?合法依据吗?如果做手术又要什么时间做呢?到底花得到多少钱呢?这些都是疑点众多一审法院根本审查清楚。

因此易望在上诉状中都一一提了出来希望二审法院予以重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对被上诉人受伤责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无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就本案而言法院已审理查明上诉人“拿100元离开往其临时工棚坡上走去”为什么往“临时工棚坡上走去”?难是去找搬运工找零钱吗?那里搭“临时工棚”干什么?如果“临时工棚”住搬运工又去干什么?稍常识人用逻辑推理方法和日常生活经验便可得出上诉人是去喊搬运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