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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 第42章 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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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黄金有价,药无价。阿贵家里的药材好像收成了很多年,好像被当地成为药材世家。所以,他家里存了不少的钱。

阿贵是一个独子,从小娇生惯养,钱是源源不断的给他供应,他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对他来说从来就不知道没钱是什么滋味。

因此,阿贵经常出入录像厅,经常租录影机、录影带,经常带女生开旅馆看录像,做-爱。他成了录像厅和旅馆的常客。

可是,由于他们年龄尚小,又经常开旅馆看录像、做-爱,不知道避孕。

不但阿贵不知道采取避孕措施,这几个女生更不知道采取避孕措施,所以导致三个女生在相隔不久后都怀孕了。

当阿贵的父母分别给这三个学生家长做工作时,所以最后一个跟阿贵发生性关系的女生家长坚决不同意。

他们认为自己的女儿是被欺骗、被强迫的,不是自愿跟阿贵发生性关系的,他们坚持认为阿贵强-奸了他们的女儿。

后来,在老师的指点下,阿贵的父母托人打听得知,这个女生的家长不是本地人,他完全可以在事情暴露后搬离这个小镇,根本不会考虑到影响他们和他女儿的名声。

因此,这个女生家长最难缠,阿贵的父母哭爹爹、求奶奶,人家就是不愿意私了。

在他的影响下,另外两个女生的家长也开始有点动摇了。

一边是不同意私了的女生家长不停的找另外两位学生家长,动员他们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阿贵的父母苦苦哀求,并承诺拿一大笔钱出来了断这件事。

最后,阿贵的父母把其他的女生都安顿好了,就是跟最后一个无法谈判好。最后一个女生的家长见没有人愿意跟他一起报案,就自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很快,这个事情就在当地传开了,阿贵也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并关进了看守所里面。

这时候,又出来另外一位学生,指控阿贵对她也实施了强-奸。

学校里知道这个事情后,马上召开了紧急动员大会,严禁学生到校园周边的旅馆开房,以及严禁学生进出录像厅。

公安派出所也据此对学校周边的旅馆、录像厅等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严禁旅馆容留、接纳未成年人到旅馆开房,严禁录像厅向未成年人开放,严禁向未成年人出租录影机和录像带等。

同时,公安机关还对学校周边的录影带出租门市等进行了大清查,收缴了大量的黄色、淫-秽录影带。

阿贵一被抓,他的父母马上找到老师,请他帮助阿贵辩护。

由于这个案件是刑事案件,又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还涉及未成年女生,所以我无缘参与,只是偶尔有机会听老师说说案件进展。

案件的所有事实和经过,还是阿贵后来跟老师当了干儿,他跟我相处比较融洽自己告诉我的。否则,我对阿贵的这个情况不会了解这么多。

老师在当地还是比较有名气,加之他本来从部队回来就在公安局,当时的公安局长跟他是战友关系。

所以,老师接受这个案件后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最关键的是阿贵的年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行为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属于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时期的人,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对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完全追究刑事责任,只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还是属于未成年人,这个年龄阶段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别、控制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他们终究还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心理等都处于发展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仍然较大。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政策。

那么,阿贵被告强-奸罪,他的年龄多大就与他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都息息相关。

根据阿贵的户口本记载,当时已经满了14周岁,快15岁了。那么,从这个年龄来看阿贵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阿贵的父母在知道阿贵的事情后立即咨询了老师,有律师的专业帮助,阿贵的父母提早做了准备,阿贵也得到老师的千叮万嘱,所以阿贵被抓后只承认了怀孕的这个学生跟自己有性关系,而且根本不承认是强-奸。

阿贵交代,他之前在录像馆看过黄-色录像,被里面的情景所吸引,所以就春心萌动,想找一个女朋友。后来,认识了这个女孩,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可是交往中,阿贵想跟她发生性关系,她不同意,阿贵就跟她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为了弥补这个女孩,阿贵当场给了她500元钱做为补偿,他认为这是交易,不是强-奸。

后来,这个女生为了找阿贵拿钱,慢慢的就自愿找阿贵,自愿跟阿贵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

这个女孩向公安机关的陈述,除了反映有三个女生跟阿贵一起发生关系之外,其他的都基本上跟阿贵交代的一致。

对于另外一位女生的控告,阿贵根本没有承认,加上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构不成对阿贵的威胁,老师根本没有把这个事情当回事儿。

老师根据阿贵是未成年人这一点,认为当地没有未成年人专门的关押场所,不适合与成年人关在一起,加上又提供了阿贵身体有病需要继续治疗的有关证据,借助之前在公安局工作过,与局长是战友关系等资源,给阿贵办理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之后,老师细心研究发现,告阿贵强-奸怀孕的那个女生交代的时间与阿贵交代的时间也相吻合。

根据这个时间点,如果第一次阿贵真的就算是强-奸,那当时阿贵还不满14周岁,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后来阿贵还在跟这个女生继续往来,也常常发生性关系,但是之后他们都是自愿的,而且阿贵每次都是支付了金钱为代价的。

从这个角度上讲,这个女生与阿贵实际上就是在交易、买卖,那也不构成强-奸,大不了算卖-淫嫖-娼。

然而,假如阿贵后来和这个女生的关系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关系,那么阿贵只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也就是最多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进行政责任。

但是,我国刑法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只对重大的刑事案件承担责任,特别是对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而,根据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于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为此,结合阿贵的案情及年龄,老师展开了充分的阐述,极力替阿贵争取。

作者的话:

不但阿贵不知道采取避孕措施,这几个女生更不知道采取避孕措施,所以导致三个女生在相隔不久后都怀孕了。